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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Ping 2004/01/08 11:24
多數駕駛人未於規定期限繳交路邊停車費,因而收到逕行舉發處以600元之罰單,但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之逕行舉發的法定事由包括:

1.闖紅燈或平交道;
2.搶越行人穿越道;
3.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4.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車之警號而不立即避讓;
5.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資料,足資認定其違規事實者;
6.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檢舉違規停車、或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的車輛,經現場導護人員簽證者。

日前有位民眾因停放路邊停車格,經巡場人員開發繳費單但逾期未繳,交通隊因而開出一張逕行舉發的600元罰單,其民眾以未收到繳費單為由向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申訴,但裁決所仍裁處600元,民眾不服向台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經地方法院審議並認為,依據現行法律對逾期未繳停車費並沒有處罰的規定,逾期未繳停車費不屬於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二所列舉之違規事項,警方故不得依逕行舉發開單,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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