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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K 2004/02/29 17:48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一件性侵害案件時,認為24歲被害女子在遭歹徒脅迫口交時,有機會咬傷對方命根子以求自保,卻捨此不為,並以此一見解將張姓被告由有罪改判無罪,由於合議庭這種判決理由聞所未聞,判決出爐後,引發議論。

張姓被告除涉及本案外,91年11月還涉及另一件性侵害案,目前正由台北地檢署偵辦中。

被害人指控,家住板橋,家裡經營照相館的28歲張姓被告,90年10月化名「小傑」上網認識她,10月16日凌晨5點,初見面,就帶她去萬華的華麗飯店投宿,開房間後,以暴力毆打她,她因害怕裝昏迷,結果被強迫肛交、口交、性交,肛交時因劇烈摩擦,肛門還流血、破皮。

張於偵查時辯稱,是對方自願和他發生關係,因事後被害人要求金錢,他不給,可能因此被挾怨報復,不過,由於被害人指證歷歷,認定張預謀犯案,將張起訴,一審張被判有罪。

被害人表示,被告帶她去飯店,但沒有講明兩人同住,無罪判決卻指出,女性對男性邀約住飯店應該拒絕,而且,是被害人自己決定在半夜赴會,哪有不考慮如何過夜的道理?

此外,被害人指控被肛交、口交、性交情節部分,判決書中清楚描述被告、被害人在床上的關係位置,並據以認為被害人被強迫口交時,被告脫下褲子,命根子完全暴露於被害人面前,被害人應可以牙齒咬他的生殖器予以攻擊或自保,卻只裝昏迷,有違常理。

【2004/02/29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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