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色箭頭索引 Kiss99.Net 陪您一起交流成長…
Hi, Friend 歡迎您! 訪客登入說明 關鍵字: 組態:html
統計資料
文章: 1606 篇
回應: 1703 篇
分類: 12 輯
隱藏: 2 篇
推薦: 111 次
好友: 9 人
待審: 0 人
訪客: 6416498
在線: 30 人
分類:普遍級 嘰哩呱啦
Hits:1248 回應:0 推薦:0
引言:Ping 2004/07/13 13:19
變相收費多!消基會:民法罩著 銀行大收20﹪高利貸利息
ETtoday.com提供
2004 / 07 / 13 星期二 12:53

台灣目前的發卡量已達7千多萬張,僅次於韓國,但台灣的人口數約只有韓國的一半,顯示卡務事業的有利可圖;而銀行業者在民法第203條規定的保護傘下,以最高年息20﹪為循環利率計算基準,即使號稱降低利息,也變相收取手續費、開辦費等費用彌補低利的損失,銀行不飭成為有牌照的合法高利貸,還可以合法找催帳公司向還不出錢的消費者討債。


不論是信用卡或是現金卡,許多銀行的循環利息的年息均以接近20﹪為計算標準,為何銀行可以公然向消費者要求如此高的借款利息而不觸法,主要就是因為有民法205條的規定之故。

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張智剛解釋,民法第203條規定「未約定利率時的法定利率為年息5%」;同法205條規定「約定利率的最高限為年息20%,超過年息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的利息,無請求權」。

也就是說,銀行在民法205條規定最高年息不得超過 20﹪的法律邊游走,光明正大的剝削經濟弱者之嫌。少數銀行有以日息標示者,但換算為年息,均在19%以上,一旦持卡人因故遲延償還還必須年息20%計算利息。如此高利率,比中央銀行所核定公布的無擔保放款最高利率年息16.8%還要高。

張智剛呼籲應該儘速修正民法205條的規定,別讓業者在合法高利貸的保護傘下對弱勢的消費者予取予求,甚至業者還可以透過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迅速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扣借款人的薪資,連本帶利分期收回,消費者根本無力反抗,這樣的做法根本於強搶豪奪的地下錢莊沒兩樣。

此外,銀行業者巧立名目的的手續費、開辦費,其實依據民法206條規定,是不可以利用折扣或其他方式巧取利息。張智剛表示,業者每月多收手續費的結果是年息比20﹪還高,而且91年財政部也要求業者不能按月隨利息收手續費,若要收規費或開辦費,須以書面告知。

但觀察業者的做法,有的甚至按月隨利息收取手續費的大有人在,而且業者在收取規費或開辦費時也未將手續費收取標準以書面方式明確揭露,張智剛呼籲財政部與公平會應積極管束業者,別讓業者老在法律的保護傘下為所欲為。
. .
1 / 1
Kiss99.Net 版權所有 © 2012  Since 02-Oct.1996
皇潮經略顧問
台灣‧台北市 Taipei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