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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勞工 2007/05/22 15:37
就業服務法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三項禁止就業歧視項目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7-05-04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立法院於5月4日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將「年齡」、「出生地」、「性傾向」等三項增列為禁止歧視項目。

立法院本會期審理通過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修正案,係將現行之防制就業歧視條款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三項目,爾後雇主於辦理招聘人才徵試時,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應徵者或已受僱之員工外,亦不得以年齡、出生地及性傾向為歧視理由。

另雇主運用各式大眾傳播媒體之招聘人才啟事,亦不得將前開就業歧視禁止項目計16項列為顯示條件,如雇主違反該法規,經業務主管機關逕行查察或經由民眾向地方業務主管機關申請評議成立就業歧視之案件,將受到就業服務法第65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本會近期將會同各地方政府加強本案業務宣導,建議雇主於招聘人才應以求職者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做為人員進用之考量。

勞委會表示,有關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法定程序須俟總統公布後始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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