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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King 2007/10/03 14:57

2007/10/03 13:24
ETtoday 地方中心/中部綜合報導

彰化地院除了「妻中風成植物人,夫訴請離婚竟判准」這起引發爭議的離婚判決外,這幾年來法官還做出不少讓法界和民眾都跌破眼鏡的案例,包括丈夫偷竊入獄,妻子因為外遇,說不想跟小偷一起生活,要求離婚也勝訴;最離譜的一起案例,就是女子遭人襲胸10秒,嫌犯居然獲判無罪,引起各界一片譁然!

男子混在內衣特賣會中,伸出鹹豬手偷摸妙齡女子的胸部長達10秒鐘,這種行為任誰都無法忍受,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這名男子,沒想到法官卻判他無罪,理由竟然是非強迫方式襲胸。

8月29日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許旭聖指出,「(嫌犯)並沒有用類似的強暴、脅迫、恐嚇跟催眠術的方法來做摸胸的行為,這樣就會跟檢察官起訴的刑法224條的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會有差距。」

這個離譜的判決,不只檢方不服氣得提起上訴,更引起社會公憤,認為法官不但沒有尊重、保護女性,更會助長犯罪歪風,不只這起判決引發社會撻伐,就連夫妻政治立場不同,太太因此訴請離婚,法官居然也判准。

94年2月18日,這起夫妻政治立場不同訴請離婚獲准案例,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吳俊螢表示,「被告(丈夫)常常因為個人政治立場不同,發表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中國是祖國,遲早會統一台灣,這種違背現實的言論,並且常常辱罵原告。」

另外,還有一名妻子因為先生犯了竊盜罪入獄服刑,妻子外遇想要離婚,提出的理由是不想跟小偷一起生活,法官也准了,原因是男子偷竊成性,所以判離。

這幾起判決讓法界和民眾大嘆不可思議,夫妻關係和自身權益,除了法律條文外,似乎都只能掌握在法官的一念之間了。

原文:http://www.ettoday.com/2007/10/03/91-2166478.htm

. .
回應 3:亮亮 2008/01/14 12:36

是很離譜

如果法官自己老婆被襲胸

那又會怎麼判

久沒來看鴨子

看來你忙翻了喔

回應 2:King 2008/01/13 19:22

法條不同! 襲胸無罪、磨臀判2月


一名男子對女子襲胸10秒被彰化地院判無罪,讓不少人覺得驚訝;類似的狀況,發生在上個月台北捷運站內,另一名男子磨蹭女學生20秒,卻被判徒刑2個月;同樣是對女性身體的不尊重,卻有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原因竟然是因為「引用法條」不同所造成。

捷運站人來人往,不肖歹徒趁機下手,上個月2日,一名男子磨蹭女學生臀部被判刑2個月,易科罰金6萬;不過同屬性騷擾的「襲胸10秒」卻能全身而退,判決不同調引發不小爭議。彰化地院發言人許旭聖(2007.8.29):「男子並沒有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跟催眠術方法,來做摸胸行為。」


仔細比一比,襲胸案,檢察官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不過,法官認為男子沒有以「強迫」手段使被害人不能閃躲,所以判無罪。


而台北捷運「磨臀」男子,趁著車廂擁擠,從背後磨蹭女學生,依「性騷擾防制法」起訴,引用法條不同判決也有差異。


原來,性騷擾防制法95年2月上路,對於摸臀、襲胸、偷拍都能依法處分,不過,在這之前,對女性不尊重的行為,卻得用「強制猥褻」起訴,而這「強制」的定義,也讓不少色狼獲判無罪,彰化地院的判決也是如此。


強制猥褻和性騷擾爭議不斷,有沒有罪,除依據法條的字面意義來判斷,事實真相恐怕更重要。
 
原文:TVBS

回應 1:烏鴉 2007/10/04 22:28

夫妻本是同林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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