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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K 2004/02/19 04:11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已婚的李姓女子三個月內在住處與三名不同男子發生性行為,被丈夫預先裝置的針孔攝影機拍到,製成性愛光碟,並報警抓姦。

高院法官在法庭上勘驗性愛光碟後,確認李女出軌,她與另外兩個確定身分的男子均被依通姦、相姦罪名判決有罪確定。

李姓女子的丈夫因懷疑她不忠,委託徵信社在太太住處裝設針孔攝影機,九十年七月二十二日的早晨,便拍攝到太太與謝姓男子在住處發生性行為;兩周後,又拍到太太與另一不知名男子做愛;隔不到一個月,太太又與鄭姓男子過夜。丈夫終於受不了,於清晨會同警方抓姦。

李姓女子否認紅杏出牆,辯稱謝姓男子到住處是幫忙拆裝音響,鄭姓男子則是幫她修電腦,才會在深夜到她住處;法院開庭時,李女的丈夫提出三張畫質清晰的光碟。

法官當庭勘驗發現,謝姓男子與李女確曾一起坐在沙發上,隨後兩人在床上性交的過程,也被拍攝下來;另外不知名男子與李姓女子在同一地點性交的情況,同樣清晰地出現在畫面中。

李女與鄭姓男子在警方前往抓姦時,雖然拖了近一個小時才衣著整齊地開門,還強調是為修理電腦而在一起,卻又承認當天確有愛撫、擁抱等行為。法官審理後認為,孤男寡女半夜共處一室,雙方又有肢體親密行為,倘無姦情發生,孰能置信?

李女等被告一再抗辯,利用針孔攝影機偷拍所得的證據,屬於不法取得,不應作為呈堂證據。

不過,高院審理認為,刑法禁止婚外性行為,李女配偶採取竊錄手段有必要性及急迫性,偷錄光碟具有證據能力。

一審判決李姓女子四個月徒刑,謝姓男子三個月徒刑、鄭姓男子兩個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上訴二審維持同樣的刑度,但均予以兩年緩刑。

【2004/02/19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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